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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2012-08-14 16:43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必须按时到校报到注册、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如确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不能参加学习,本人应及时请假。考试期间请假,只限于病症较重并经医生诊断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2. 请假应写书面申请并交验有关证明。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教学院长签字报学生工作部及教务处审批。

凡请假时间涉及考试的,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并同时提交“学生申请表3——陕西科技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

3.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习者,或以罢课形式缺课者,均作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⑴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⑵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⑶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⑷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教学院长共同提出具体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 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超过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交“教师用表1——陕西科技大学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申报表”,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以不及格记录。

5. 任课、辅导教师应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所在学院要定期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6.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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