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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2012-08-14 15:39  

   
(2012年3月15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明确申诉工作程序,方便申诉人、被申诉人等相关人员、部门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制定本程序:

一、  申诉人申诉

申诉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30天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申诉人应认真学习、了解国家、省、学校在相关方面的政策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诉人在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诉前,应首先向上级部门、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反映情况,以便相关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解决问题。

3、在相关部门拒绝受理或不能得到满意处理后,申诉人可以按照《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诉书须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机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学校(单位)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或损害其合法权益材料等有关附件。

二、申诉受理

1、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一般以书面告知申诉人。

2、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1、调查

(1)书面通知被申诉单位,要求其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做出书面答复;通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其就下属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学校、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出答复。

(2)被申诉单位认为自己的工作确实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或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鼓励和认可。

 2、调解

申诉工作办公室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

(1)当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无法达成和解,或申诉人对申诉单位复议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2)、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到会陈述理由,开展辩论。

     首先,由申诉人陈述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其次,由被申诉单位陈述,并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第三,辩论。根据具体情况,在获得双方同意后,主持人可以允许双方围绕申诉内容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主持人在双方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申诉内容上,否则主持人有权制止。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第四,当事人在辩论终结时,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

4、裁决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理由,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公正、独立的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做出“支持,不支持”的决定。

按照到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的意见做出裁定。未能当场做出裁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休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日做出最终决定。

三、送达、执行裁决书

1、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2、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意见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裁决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校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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